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建立酒店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组织、强化功能、提高效率、增进效能。制定本管理规章,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章办理。
第 二 条 适用范围:商贸商务酒店(以下称酒店)的全体员工工。
第二章 任用
第 三 条 招募原则
一、公开招聘、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二、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
三、酒店整体的利益及员工个人的工作偏好、职业规划相匹配;
四、内部调配、培养为主与外部招聘为辅相结合;
五、鼓励员工推荐及介绍亲友、原同事等应聘,但应避免两者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 四 条 任用权限
一、酒店员工之任用权限如下:
1、酒店执行总经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名,呈董事长核准;
2、执行总经理助理,值班经理,由酒店执行总经理提名,人力儋源部考核、公司分管酒店副总经理核准;
3、部门督导由值班经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酒店执行总经理核准;
4、酒店财务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招募,由执行总经理面试、公司分管酒店副总经理核准;
6、其余人员,皆由值班经理亲自面试,报批执行总经理核准;
三、员工任免之人事命令,值班经理、督导级均由酒店办公室发出。执行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职位,由公司分管酒店副总经理核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
第 五 条 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
一、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为酒店员工:
1、经通缉有案者;
2、曾犯有刑事案件,或经查有其它不良记录者;
3、曾在机关、企业服务有不良记录或尚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4、仍在其它酒店服务或兼职者
5、身体检查不合格或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者;
6、吸食毒品者;
7、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录用之员工需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1、诚实守信,谦虚友善,务实勤勉;
2、良好的全局意识,团队合作能力;
3、具工作主动性、服务理念。
第 六 条 招募流程
1、酒店因业务需要招聘,可以由酒店执行总经理核定的人员编制直接在当地开辟招募员工渠道。酒店在招聘作业时,必须依据“招聘原则”及“任用权限”,向酒店内外部发布信息,择选合格者,收集并核实应聘者个人资料(包括照片、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资格证照等),组织初试、复试,填妥‘面试记录’,备案。
2、值班经理(含)以上人员,事先报执行总经理后审核。由公司分管酒店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招聘或录用。
第 七 条 报到
一、确定录用者,由人力资源部发出‘报到通知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录用者及时报到。
二、新员工报到须提交以下资料或证件:
1、酒店认可之医院的身体检查报告;
2、三个月内新照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3、学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内部员工正式调任就职前,必须将原工作清楚完整的交接完毕。
第 八 条 试用及试用期考核及正式任用
一、酒店
1、酒店
酒店执行总经理、值班经理需妥善安排好酒店新进员工的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岗位培训(工作内容、内部流程、操作规则、劳动工资管理条例)。
2、值班经理亦有责任在员工进入酒店工作七日内,与其签定员工合同或劳务协议。
3、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因表现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相关部门经理可依‘任用权限’的权限操作,可以书面形式向酒店执行总经理提请,经核准后可予以劝退。在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按其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工资。
4、试用期满(或未满但表现突出)的新员工,相关部门经理可依‘任用权限’的权限操作,填写‘人事变更表’,附员工个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并与员工沟通后,申请转正。
酒店执行总经理及相关值班经理,应本着超然、公正、实事求事的态度考核或审批员工的转正事项。
5、执行总经理、值班经理的转正事项,应由酒店执行总经理提请,人力资报公司分管酒店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后转正。
6、所有员工均有试用期1个月。督导级以上人员均有试用期1-3个月。
第三章 出勤及加班
第 九 条 酒店按照国家规定及酒店自身工作特点,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 十 条 酒店的作息时间,可配合实际营运需要,订立作息时间,但需签由人力资源部,呈报酒店执行总经理批准方可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 酒店采用轮班方式运营,应于每月25日前公告次月之排班表,所属员工应依排班表之作息时间,按时出勤。
第十二条 轮班员工须待下一班人员到勤交接后,方可按规定时间下班,未交接下一班而退勤者,应视其严重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酒店采用员工上、下班在部门签到制。员工除规定的假日、因公出差或请假外,均应依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规定上、下班签到的,均应亲自签到。
第十四条 若无特殊情况,员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得擅自外出或提前下班,规定用餐时间未到,不得提前用餐。
第十五条 签到超过规定到岗时间十五分钟内到岗,每迟到一次扣除2小时工资;超过规定到岗时间十五分钟之后仍未到岗者,每次扣除4小时工资;超过规定到岗时间一小时之后仍未到岗者,扣除1个工作日工资。超过2小时仍未到岗者,视作旷工。若有因迟到而故意拖延时间来上班的,视作旷工。旷工时数不发工资,并按奖惩条例奖惩。
第十六条 员工进入酒店,均应配挂员工名牌;有规定穿着制服的,应依规定穿着。
第十七条 酒店是按岗位和行业内标准的工作量按排员工工作的,我们相信员工可以在额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所以没有特殊的事情,酒店鼓励员工在额定的时间内完成额定的工作量。这也是对员工个人处事方式、时间安排的考验,和对个人能力的历练。酒店员工的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点、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加班费依据酒店规定发给(原则以换休为主)。
第十八条 酒店各部门因营运需要得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者在公休日、国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员工出勤,员工应主动配合出勤,其出勤时数可以给予事后申请补休,若无法补休者,可领取加班费。
第十九条 员工加班后,可以选择发放加班费或者给予以补休方式抵扣,如选择补休扣抵方式,限于加班后次月底前为之,其扣抵方式仍按加班时数以一比一之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酒店员工加班报酬计算,按超过二小时为计算单位,不满二小时部份不予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酒店员工因工作特殊需要得加班、加点时,需于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值班经理核准后,需有酒店人事专员意见方可加班。
第二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或临时性需要,未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核准加班者,应于翌日补填“加班单”并需注明原因经值班经理签字确定后,需有人事专员意见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主管对于所属员工的加班时数应该严格控制及审核,严禁浮滥。
第二十四条 员工加班,能给予补休的,在不影响工作安排下,尽量让员工休息,但原则上每月以补休二日为上限,无法安排补休的部份以自动作废处理。
第四章 请假及休假
第二十五条 目前阶段员工每月均依规定做满六天休息1天,另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均予经营情况由部门安排员工休息,如采用昼夜轮班制的(24小时翻班),原则上每工作五日,应给予二日之休息,作为公休。酒店应提前排定公休日,员工对排定的公休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调动,并不得自行选择公休日。
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
员工在酒店工作满一年可享有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年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由各部门营运状况,排定个人休假日程表实施,如因工作需要,需随时令休假人员销假,待工作告一段落后,再补足其假期。
各部门若未事先排定年休假轮流日程表时,该部门员工的年休假由本人自行安排,但必须事先呈请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休假,不得于事后弥补休假手续。
年休假的标准如下:(以下标准所涉及日期自入职之日算起)
1、满一年,给假7天;
3、每多服务一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10天
员工自服务满一年之日起,到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休假日数依到职日数比例计算。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事假累计超过十天,不能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七条 婚假。
员工结婚者,按下列方式给予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一般结婚者在酒店工作?一年以后,给假三日。
婚假假期包括国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但一般结婚者不含;
第二十八条 产假。
1、产假按事假规定办理
2、产假之申请应附医生诊断证明书。
3、女员工哺乳期间,经执行总经理核准,可申请留职停薪。
第二十九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事待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全年不得超过十日,如超过十天取消年休假。事假不发薪。
第 三十 条 丧假。
1、员工在亲属死亡时,按下列标准请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日。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姊妹死亡时,给假二日。
三、丧假假期不包括国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四、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酌情给假;
第三十一条 病假。
1、员工因普通伤害、或者未按正常操作程序工作受伤、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天。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者,酒店有权考虑终止其合同。
2、服务未满一年的员工,病假无薪。
3、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全年给予6天半薪病假,单月请病假天数上限为2天。半薪病假期间,不扣业绩奖金。6天以上,无薪。
4、非半薪病假期间的业绩奖金
1)病假一天(含)以下,扣当月10%业绩奖金;
2)病假二天(含)以下,扣当月20%业绩奖金;
3)病假三天(含)以下,扣当月50%业绩奖金;
4)病假三天以上,扣当月100%业绩奖金;
5)特殊情况由部门报人事专员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或患有职业病,需治疗或疗养者,给予工伤假。
2、工伤假酒店相关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事先办妥请假手续,未经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紧急或临时重大情事,无法于事先请假者,应于当日内委托家属、亲友、同事向部门经理报告后补办请假手续,值班经理得视情况给予准假。
婚、产、病假应附相关证明,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经值班经理批准后转送人事专员完成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假依规定由部樵安排人员替班。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未经请假、及准假,擅离职守或期满未销假者,以旷职论处。因不可抗力需延长假期的经报请上级主管视同请假论。
第三十六条 事假、病假以二小时为计算单位,婚、丧、产假以1个工作日为计算单位。年假以1个工作日为计算单位。旷职以1个工作日为计算单位。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病假应附病历卡,请病假二日(含)以上者,应持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并经值班经理批准后方可准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伤假,应持24小时在酒店内报人事专员事故报表、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单,并由人事专员签准后,会同人事专员核准后方为有效。凡未经认可者,其请假一律以病假或事假论处。
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婚、丧、产假假期内,病假无效。
第 四十 条 员工因参加受训、讲习、开会、上课及其它社会活动,均应出具相关证明,并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请假在五天以上者,需提前一个月;员工请假在三天以上者,需提前半个月;以上标准,丧假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经理在核准员工请假时,应避免有多人同时请假,以保证酒店正常运作。
第四十三条 员工请假请依以下规定请相关经理签核:
一、管理层员工:
1)执行总经理级,值班经理呈公司分管酒店副总经理核准;
2)部门督导级(含)以下,由值班经理经理审核、执行总经理核准;
注:督导级(含)员工必须到人事专员处办理消假手续,否则属矿工。
二、酒店员工:
三天(含)以内,
一般员工由值班经理核准;报人事专员备案
三天以上,一般由部门报人事专员批准方可休假。三天以上休假批准者,假满必须到人事专员处消假。否则属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