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南通市工伤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鼓励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强化费率浮动的杠杆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劳务派遣企业的基准费率执行三类风险类别标准。”
二、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周期按上一风险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即一类的执行二类基准费率,二类的执行三类基准费率:
1.支缴率大于300%的;
2.年均工伤发生率高于本地用人单位年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
三、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支缴率大于等于85%且小于120%的;”
四、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1.支缴率大于等于120%且小于等于300%;
2.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2%小于等于年均工伤发生率3倍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支缴率大于350%或年均工伤发生率高于本地用人单位年均工伤发生率4倍的,执行上一风险类别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400%,执行上一风险类别基准费率的150%。”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上期已符合第七条情形,本期仍符合的,上浮到所在行业风险类别基准费率的150%;上期符合第七、第八条情形之一,本期符合第六条情形的,执行上一风险类别基准费率的150%。”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同一周期内,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经办次月起费率向上浮动:
1.死亡一人或重伤(1-4级)两人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上调一个档次,即下浮50%的上调到下浮20%,下浮20%的上调到不浮动,不浮动的上调到上浮20%,上浮20%的上调到上浮50%,上浮50%的不再上浮;
2.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1-4级)两人以上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上调两个档次,即下浮50%的上调到不浮动,下浮20%的上调到上浮20%,不浮动或上浮20%的上调到上浮50%,上浮50%的不再上浮。”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费率已上浮到上一风险类别基准费率150%的不再上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按照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本周期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或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从下一项目起费率上浮50%。既有实名制参保又有项目参保的企业,实名制参保情形下执行费率高于原行业基准费率的,项目参保的费率上浮50%。”
十、第十一条改为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风险类别调整或费率上浮一个周期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率调整时予以下浮,但不得低于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1.当期支缴率小于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1.5%的,原先上浮20%的,费率改为执行当前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原先上浮50%的改为执行当前风险类别基准费率的120%;
2.当期支缴率小于3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1%的,费率改为执行当前风险类别基准费率;
3.当期无工伤发生且支缴率小于25%的,恢复原风险类别基准费率。”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期被市评为工伤预防先进单位的,费率在本期浮动结果的基础上下浮一个档次,即上浮50%的下调到上浮20%,上浮20%的下调到不浮动,不浮动的下调到下浮20%,下浮20%的下调到下浮50%,下浮50%的不再下浮。
被评为工伤预防示范单位的,费率在本期浮动结果的基础上下浮两个档次,即上浮50%的下调到不浮动,上浮20%的下调到下浮20%,不浮动和下浮20%的下调到下浮50%,下浮50%的不再下浮。”
其它条款序号依次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