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我市某保安公司员工,被派往某小区担任保安队长。今年2月3日晚11时许,张某下班后,回家途中遇到同事王某向其索要1月份工资,两人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3月2日,张某向本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调查后认为张某所受伤不属于工伤。张某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案例中,虽然张某不是在上班地点和时间受伤,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按工伤处理,建议张某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