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为什么难以获得赔偿?是什么原因

时间:2019-12-23 编辑:多美文

  因工受伤为什么难以获得赔偿?一起来看看吧。

  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怎么就得不到工伤赔偿?”近日,在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的李某说,他和同事们很想弄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还想知道如何才能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以下案例揭示出部分员工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原因,同时,也指出了获取相关补偿的做法。李某及其同事可以参照办理相关事宜。

  【案例1】

  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工伤

  林佳慧是一家家装公司的业务员,经常外出招揽业务。2019年1月4日,由于好友提出有一单生意交给她做,她就骑电动车前往。不料,她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林佳慧不但因疗伤花去6万余元医药费,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林佳慧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被一口回绝:公司的规章中已明确规定,任何员工外出都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林佳慧未经申报和批准手续,不能证明其外出是为了工作,故不构成工伤。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公司明确否定林佳慧系因工负伤,所以,林佳慧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她严格依据公司要求办理相关外出手续。在没有手续而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林佳慧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

  单位否认用工,推卸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1日,黄静雯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地,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当黄静雯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丈夫并非公司职工,其发生坠地事件是其擅自进入工地,企图偷取建筑材料,被人发现后仓促逃跑所致。

  原来,黄静雯丈夫进入公司工作时间不过两天,公司还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推卸责任,不仅否认用工,还捏造出了上述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工友因担心被公司报复,再加上事不关己,都拒绝说出真相。

  【点评】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入职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也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如果黄静雯拿不出上述凭证,要想获得赔偿难度很大。

  【案例3】

  冒名就医,照顾了公司坑了自己

  2019年2月17日,徐晓梅在上班时因地滑摔倒导致头部受伤。事后,公司提出用本地员工吕某的名义就医,可以通过报销一定费用,减少公司的负担。

  

     

徐晓梅认为,公司这样做并没有让她自己吃亏,而且能照顾公司利益,于是就答应下来。

  一个月后,办完出院手续的徐晓梅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时,才知道上当了:公司以吕某的病历卡等为凭,否认她的伤是在单位发生的,而吕某已经去向不明。

  部门则表示,由于徐晓梅缺少了必要的医疗记录,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徐晓梅不能提供自己的医疗记录,自然会影响到工伤的认定。

  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不仅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而且务必在医疗记录中清楚准确地填写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冒名顶替的结果,即使最后能够通过在医院查证澄清事实,也给自己增添了麻烦或制造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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