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儿童医保”9月1日起开始办理

时间:2018-08-08 编辑:多美文

  从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2016年度学生、少儿及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申报缴费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少儿、大学生)可通过代办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享受2016年度(2016年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16年度市区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在本市统筹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二是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三是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根据苏人保规〔2013〕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学生(少儿)参保缴费标准仍为每人150元;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仍为每人100元。凡在2015年11月30日前办妥申报缴费(或免缴)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6年度(2016年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对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少儿类”待遇。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可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或就诊医院退费后重新划卡结算;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医疗费用。出生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只能在最近一次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为了维护学生(少儿)的居民医疗保险权益,社保中心提醒:学校及家长应该高度重视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事宜,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实做到应保尽保,避免因漏保而使学生(少儿)无法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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