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0整理:阅读:
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普通门诊及部分门诊报销待遇。其中,老年居民、残疾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5%、75%、8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低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85%。
参保居民还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即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1、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
2、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
3、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4、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
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为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市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一般居民的50%,对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均按照70%进行报销,且不设封顶线。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无需单独办理,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医保结算系统会自动累计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额,当累计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时,超出部分将自动按比例计算补助额,生成的补助额由大病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减轻住院居民的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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