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导致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并非由其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主要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
4、其他法律认定为工伤的。
二、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
1、工伤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应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
3、工伤确认机构收到工伤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伤申请人未能提供工伤足够证据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在获得充足证据后再作出是否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
4、经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确认结论后,应当签署《工伤确认表》和出具《职工工伤认定书》并送达申报单位或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