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