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7整理:阅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十、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十二、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统计局 市金融局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证监局
2020年3月5日
欢迎分享转载→ 天津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