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7整理:阅读: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要求,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市及各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研判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联系电话:0891-6868157)
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为企业职工基本、、(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条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八条 对已按减免前费率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批量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做退费处理,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督导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按月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
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间,及时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条 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报告。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项工作,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建立全区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确保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及时推进。
第十二条 各地市人社、财政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根据减免情况,按规定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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