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带来的影响,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费、费、费单位缴费部分。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费工作的通知》(双发〔2020〕5号),明确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费)
(一)减免时限和范围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退费管理
对2月份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费。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时限和范围
2020年2月至4月,本市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减征标准
参保企业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的50%。
(三)减征期间待遇
实施减征期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参保职工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四)缓缴政策
实施减征政策期间,即“按季度缴费、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参保缴费期至4月30日,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享受待遇;按年度缴费的参保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
(五)延长征缴政策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缴费地点为县辖区内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
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