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有7家门诊特殊药品定点机构
目前,十堰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共有7家。记者了解到,参保患者在十堰城区特药定点门诊和特药定点药店购买的符合医保支付标准的特殊药品,已纳入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恶性肿瘤除外),按照市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执行;未纳入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和抗肿瘤类特殊药品,先按省厅文件规定的“乙类先自付比例”自付后,剩余费用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如何申报?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患者须持相关申报资料到原经治城区特殊药品定点申报医院(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办理待遇申报,其中,转外就医的参保患者由转出医院办理。
已纳入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恶性肿瘤除外)特殊药品待遇结算流程为:持卡在城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待遇直接结算,或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未纳入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和抗肿瘤类特殊药品待遇结算流程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费用报销需经待遇申报备案通过后,参保患者携相关证件和费用资料,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2018年9月1日(含)后的费用结算,需经待遇申报备案通过和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备案后,参保患者携相关证件,到特药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特药定点药店购药。
另外,参保患者异地门诊治疗或异地药店购药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门诊特殊药品费用报销存在限定条件,十堰城区参保患者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了解政策详情,并严格按规范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购买、申报,避免因流程出错导致无法报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