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其它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采用威胁等手段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3、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者(不予经济处罚);
4、违反“劳动法”第25条(二)之规定之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二)所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在本公司指以下行为:
1)在厂内、厂外打架或参与聚众斗殴者;
2)在与同事争执中出示凶器者;
3)威胁、恐吓、勒索、殴打上司、同事、公然侮辱上级者;
4)盗窃公司财物或员工私人财物;
5)在公司内吸烟致灾害事故发生;
6)一个月内上班时间睡觉两次(含二次以上);
7)被刑事处罚;
8)一年内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打考勤卡达三次(含)以上;
9)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三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含)以上;
10)拒绝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调配,经3次后仍拒不执行者;
11)盗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1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经两次(含两次)以上指正后仍不改正的;
13)故意损坏机器、设备、产品,浪费原料等;
12)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披露或不正当使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者〔如盗窍、出卖公司技术图纸(资料)、客户资料、采购资料〕
14)聚众结伙,参与罢工,妨害生产和生活秩序经指正不予以改正的;
15)酗酒滋事妨碍生产、生活秩序者;
1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或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工作者;
17)仿冒他人签名(或私刻他人印章)谋取非份利益或规避责任者;
18)组织、领导、煽动闹事或罢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