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张贴或散布虚假煽动性文字,图画等足以破坏公司与员工关
20)更改报表、公文、表单及其它资料内容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者;
21)藏匿、吸食毒品者;
22)其它应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度的行为。
5、违反《劳动法》第25条(三)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5条(三)所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本公司指以下行为:
1)不按作业指引(含安全操作规程)或上级批示的正确方法作业造成严重损失者(如:造成人员残疾或死亡或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
2)为谋取不当得利,弄虚作假作假、涂改、伪造单据(发票)或原始记录者;
3)因工作监督、监管不力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者;
4)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6)贪污受贿、挪用、亏空公款者;
7)其它应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8)请假前往它处找工作者;
9)拉帮结派制造分裂者;
10)盗用公司印章者;
11)员工违反公司颁布的其它管理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时;
12)员工之行为若违反相关、法规时,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附件
1、警告一次扣除现金20元,小过一次扣除50元、大过一次扣除100元;
2、三次警告累计为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累计为一次大过;
3、记大过达二次后,第三次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