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独生子女奖励政策(2)

时间:2018-07-20 编辑:多美文

  b.一对夫妻婚内没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已他人生育了一个子女后离异,婚外生育的一方与该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该对夫妻虽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为发生时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该对夫妻不属于奖励对象。

  c.一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收养了一个子女,因此收养子女的行为发生在非婚状态,所以该女士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享受奖励。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1)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2)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3)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4)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5)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2.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1)、(2)、(3)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1)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1)、(2)、(3)类参照奖励人员,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三归一”对象)。


  (2) 第(4)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2月开始计发,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3) 第(5)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5月开始计发,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4)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2017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3.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4.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1) 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 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4) 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5) 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2017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上调

  补助金上调是真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最新消息,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确是要涨,不过具体标准还没有确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去年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4360元,按10%算,就是436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金额还要等办法出台后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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