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了无偿受赠房产按照“偶然所得”计缴个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则不征收个税。
那么,除了个税以外,无偿赠与房产是否还涉及其他税收?是否也存在免征情形?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
……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综合上述规定,无偿赠与房产除以下情形以外,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无偿赠与房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2.无偿赠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
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赠与房产。
个人办理免税申请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除了上述规定的无偿赠与行为,其他无偿赠与房产行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无偿赠与房产的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无偿赠送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以及个人无偿赠送住房免征印花税。
| 作者:张翀(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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